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4-09-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24〕29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现将《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7月26日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英译名:“Research Project of Zhejiang Federation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真”“情”“实”“意”总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具备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为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促进社科人才健康成长、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主要面向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会员、适当兼顾省社科联系统内非业务主管团体会员社团的会员而设置,旨在在社会组织内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高质量打造社会组织学术共同体,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实行公开发布、自主申请、社会组织推荐、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机制。



第二章  课题类型

第五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包括常规课题、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和因需而设的其他专项课题。其中,常规课题和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为一年一度的常设课题,其他专项课题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设置。

第六条  常规课题是指通过省社科联系统内的社会组织发动、审核、推荐,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包括立项资助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常规课题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不设课题指南,申报人根据自身学术专长与研究兴趣,符合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选题均可申报。立项课题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数量、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评审与立项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  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是指为支持社会组织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征文评比等学术交流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课题,各社会组织对本年度征集的论文等已完成成果进行初审后按比例推荐,经省社科联组织专家终审后择优立项为不资助课题。

第八条  其他专项课题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问题等,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重要任务,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及其会员以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设立的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的申报人(即课题负责人,下同)应具备省社科联系统社会组织会员身份,具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申报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条  申报同批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同一申报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有在研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的,此前承担省社科联研究课题被撤项、终止的,有学术信誉不良记录被通报的等,尚处于申报资格限制期的,不得申报省社科联研究课题。

不得以已立项厅级(含)以上级别课题基本相同的内容再申报省社科联研究课题;不得以与已立项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基本相同的内容再申报其他同级别及其以下级别的课题。

同年已立项省社科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的申报人不重复获得立项(以成果申报获立项课题除外)。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对所推荐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推荐到省社科联。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社团处负责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日常管理、课题结题等工作。

社团处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建议方案,经省社科联党组审议同意后,通过省社科联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浙江省社科联大成集智系统”的专家库中抽取,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当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课题评审。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承担信誉保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或借评审违规谋利。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的管理责任单位(即:课题承担单位,下同)原则上为申报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应监督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规范使用,督促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实施并负责结题初审工作。

对立项的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尤其是立项不资助课题,提倡课题管理责任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其在课题组内具体安排研究工作、制定研究计划、协调相关利益分配。课题组成员必须实质性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组应当坚持科研诚信,遵守课题管理规定,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及时提交结题材料,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信誉保证和违约责任。

课题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管理责任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结题等相关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课题在研期间,原则上不变更课题管理责任单位、课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如确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应提出变更申请,经课题管理责任单位审核,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研究期限为自立项通知发布起2年内,逾期不能结题的,最多可延长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不再另行公告: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延长1年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研究:

1.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

3.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申请结题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5.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且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联社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的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经费金额、课题立项数量,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项目数量和单项资助额度的建议,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下拨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社科联发〔2024〕3号)和课题管理责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立项不资助课题的所需研究经费自筹解决。



第五章  课题结题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成果一般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也可以为专著。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后,应及时通过“浙江省社科联大成集智系统”按要求提交结题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结题方式为免鉴定结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1.课题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委托课题成果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专著公开出版;

2.研究成果获得市级或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成果奖励;

3.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吸收,或在媒体上发表并产生较好的社会反响;

4.研究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5.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等以成果申报并获得立项的课题。

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呈送或宣传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成果(或简称‘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成果’)”,并附课题编号。

第二十五条  单项课题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不设结题等级;单项课题经费5万元以上的,结题等级的确定参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执行,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比例确定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符合结题条件的,由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和课题管理责任单位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2月制定的《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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