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0-12-14

各二级单位:

按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省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请各二级单位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参加2021年度项目验收或延期的,20211616时前进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基金信息系统”)填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工作:

1.验收范围

1.1研究期限至202012月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其中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为2018以后立项项目。

1.2完成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且未延期过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可提前一年验收。如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2.验收方式

2.1省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验收;

2.2公益项目由依托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2.3所有项目验收材料均需登录基金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验收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省基金办初审、设定验收结果。

3.验收工作安排

1.网上填报:自20201213日至-2021161600,项目负责人通过基金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验收材料,详见省基础公益研究项目计划结题验收操作说明(附件1)。

2.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应于2021111日前完成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以及《浙江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以下简称《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生成《验收材料》PDF文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3.初审:省基金办于20213月下旬完成基础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由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将于35日前反馈,请各项目负责人届时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于310日前修改后提交。

4. 专家评审:省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其中探索项目采用通讯评审方式;重大、杰青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预计安排在20214月上旬,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参加,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公益项目由各依托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专家须在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报省基金办备案。

5.验收结果公示:省基金办4月底公示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列入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其中由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公益项目,应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单位应于423日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

4.验收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4.1为更好地评估省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完成情况和专家评审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4.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正文格式)且通过浙江省项目管理与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填报工作联系人:刘晨晓、杨无悔,联系电话0571-8521423786512650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的“学习培训”栏目(http://kjbg.zjkjt.gov.cn)查询。

4.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一是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需不低于75%。二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三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4.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需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由项目依托单位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中需明确激励费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5关于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4.6关于会议评审的有关资料要求。重大、杰青和重点项目验收除上述要求外,还要准备会议评审验收汇报所需PPT,并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验收材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申请书》、相关变更材料、在本项目资助下产出的代表作全文(限5篇及以内,需与系统中勾选的代表作一致)等附件材料的PDF文件打包后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7强化科研诚信承诺,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须在基金信息系统中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事项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二、申请延期有关要求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项目负责人应于2021年1月6日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批准。延期项目应按时在线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浙江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处理

1.对验收未通过并予以终止的项目,各依托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按相关规定退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自项目合同到期日起2年内暂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2.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1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1年。

3.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置为拟终止项目,依托单位应于20211130日前办结终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依托单位,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4.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如未通过验收,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5.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未按时上报的),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以及公益项目依托单位未在2021630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办将直接予以终止,并计入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记录。

6.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办提出复审申请(验收专家的学术判断不得作为复审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办将按规定进行复审。

 

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

2020年12月14日



转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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