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11-08

各相关学院、研究机构:

根据《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凡在我校从事科技活动的个人,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凡准备申报2019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丽水市科学技术奖,必须先办理成果登记2019及以后各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要求的科技成果登记截止日期均为上一年1231日,请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成果权属没有争议;

3.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1份;

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验收、鉴定、评价)证明+材料1份;

1)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校图书馆出具)。  

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究报告。

3.电子文档1份(cgsbqy.zip压缩文件)

四、登记程序

1.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软件、使用说明(详见附件)

2.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

3.“导出已输入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导出的应是压缩文件形式,不要改动导出的压缩文件名)发至市科技局林俊蕾QQ邮箱5947113@qq.com

4.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再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校盖章)、成果评价证明材料一并交给市科技局509办公室林俊蕾,联系电话2138609

5.由市科技局统一上报至省科技厅,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经过15天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特此通知。

人:熊

联系电话:270323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使用说明.rar

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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